QCM 0003 S-2012 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 风味腐乳

作者:wuxiang 2022-07-01 浏览:13497
导读:   ICS Q/CM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/CM 0003S—2012 风味腐乳 2012 - 03 - 20发布 2012 - 05 - 10实施 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发布...

 

ICS

Q/CM

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

Q/CM

0003S—2012

风味腐乳

2012

-

03

-

20发布

2012

-

05

-

10实施

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发布

目次

前言

II

1 范围

1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1

3 要求

2

4 生产加工过程

3

5 检验方法

3

6 检验规则

4

7 判定规则

4

8 标识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4

9 保质期

5

前言

本标准代替Q/LMTS03—2009《风味腐乳》

本标准与Q/LMTS03—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
——按照GB/T1.1—2009的规定对标准的文本格式进行修订;

——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/T

191、GB

1352、GB

2757、GB

2760、GB/T

5009.52、GB

5461、GB/T

8967、GB

10465、GB

14881、JJF

1070,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5〕第75号,

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9〕第123号;删除GB/T

4789.11、GB/T

5009.3、GB/T

12457;

——增加了原料要求;

——对标准中的理化卫生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;

——增加了净含量要求;

——增加了固形物要求;

——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;

——对检验规则的描述进行了修改,增加了净含量和固形物检验方法;

——增加了标签要求;

——修改了标识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的表述。

本标准由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。

标准主要起草人:曾君学、贾坤、程琨、张廷宏
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
Q/LMTS03—2009

风味腐乳

1

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所生产的风味腐乳的技术标准及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和运输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、白酒、食盐、辣椒等主要原辅料,经过磨浆、成坯、培菌及微生物后期发酵等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风味腐乳。

2

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

191

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

1352

大豆

GB

2712

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

GB

2757

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

GB

2760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
GB

4789.3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食品微生物学检验

大肠菌群计数

GB

4789.4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食品微生物学检验

沙门氏菌检验

GB/T

4789.5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食品微生物学检验

志贺氏菌检验

GB

4789.10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食品微生物学检验

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

GB/T

5009.11

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

GB

5009.12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食品中铅的测定

GB/T

5009.22

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

GB/T

5009.52

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GB

5461

食用盐

GB

7718

食品安全***标准

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/T

8967

谷氨酸钠(味精)

GB

10465

辣椒干

GB

14881

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
SB/T

10170

腐乳

JJF

1070

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5〕第75号

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
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9〕第123号

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

3

要求

3.1

原料要求

3.1.1

大豆

符合GB

1352的规定。

3.1.2

白酒

符合GB

2757的规定。

3.1.3

食盐

符合GB

5461的规定。

3.1.4

谷氨酸钠(味精)

符合GB/T

8967的规定。

3.1.5

辣椒

符合GB

10465的规定。

3.1.6

其他原辅料(水、香辛料等)

应符合有关产品***或行业标准的规定。

3.2

感官要求

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

项目

要求

色泽

呈乳黄色,色泽基本一致

组织形态

块型整齐,厚薄均匀,质地细腻

气味滋味

滋味鲜美、咸淡适口,具有风味腐乳特有的香气、无异味

杂质

无外来可见杂质

3.3

理化指标
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表2

项目

指标

水分,g/100g

≤75.0

氨基酸态氮(以氮计),g/100g

≥0.5

总酸(以乳酸计),g/100g

≤1.3

食盐(以NaCl计),g/100g

≥6.5

水溶性蛋白质,g/100g

≥3.2

总砷(以As计),mg/kg

≤0.5

铅(以Pb计),mg/kg

≤1.0

黄曲霉毒素B1,μg/kg

≤5.0

固形物,%

≥60

3.4

微生物指标

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

项目

指标

大肠菌群,MPN/100g

≤30

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)

不得检出

3.5

净含量

应符合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5年〕75号令的规定。

4

生产加工过程

应符合GB

14881的规定。

5

检验方法

5.1

感官检验

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包装瓶外观、密封情况,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瓷盘中,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杂质,嗅其气味,尝其滋味。结果应符合3.2的规定。

5.2

理化指标检验

5.2.1

水分、氨基酸态氮、总酸、食盐、水溶性蛋白质

按SB/T

10170中的规定执行。

5.2.2

总砷

按GB/T

5009.11中的规定执行。

5.2.3

按GB

5009.12中的规定执行。

5.2.4

黄曲霉毒素B1

按GB/T

5009.22中的规定执行。

5.3

微生物指标检验

5.3.1

大肠菌群

按GB

4789.3中的规定执行。

5.3.2

致病菌

沙门氏菌按GB

4789.4中的规定执行,志贺氏菌按GB/T

4789.5中的规定执行,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

4789.10中的规定执行。

5.4

净含量

按JJF

1070的规定执行。

5.5

固形物含量

将腐乳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(筛直径200mm;不锈钢钢丝织成,其直径1mm;孔眼2.8×2.8mm),倾斜筛子,自然沥干2分钟后,将圆筛和沥干物一并称重,并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:

X

=

(W2-W1)/W

×100%

式中:X

固形物含量,重量百分率,%

W2

沥干物加圆筛重量,g

W1

圆筛重量,g

W

产品标明净含量/规格,g

6

检验规则

6.1

组批规则

应同一条件、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。

6.2

抽样

6.2.1

感官要求、理化指标、微生物指标的检验,每批产品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2件,再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瓶,6瓶用作检验,6瓶用作留样。

6.2.2

净含量检验按JJF

1070规定的方法抽样。

6.3

检验分类

6.3.1

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在出厂前进行出厂检验。项目为感官要求、水分、氨基酸态氮、总酸、食盐、水溶性蛋白质、大肠菌群、净含量、固形物含量。

6.3.2

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标准及要求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新产品的试制鉴定时;

b)原料、设备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c)停产六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e)***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7

判定规则

7.1

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为合格品。

7.2

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为不合格品。

7.3

净含量、感官要求、理化指标、标识、标签、包装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,可以加倍抽样复测,以复测结果为准,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为不合格品。

8

标识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8.1

标识

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/T

191规定。

8.2

标签

应符合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9〕第123号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和GB

7718的规定.

8.3

包装

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、无害、无污染,符合***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8.4

运输
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,应轻拿轻放,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,避免日晒、雨淋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、干燥、防潮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
8.5

贮存

产品应储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、清洁卫生的场所。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,产品堆码不得超过10层。

9

保质期

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,产品自生产之日起,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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